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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作成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得締結和解契約
  • B 為行政機關基於提升行政效能與組織重整而採取之行政行為
  • C 締約雙方應互相退讓以達成合意
  • D 行政機關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紛爭而與相對人締結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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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當行政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即便已經花費大量人力與時間調查,卻仍然無法徹底釐清當初發生的「真相」或適用的「法條」時,為了不讓行政流程陷入無止盡的僵局,法律會提供什麼樣的機制,讓雙方能透過「各退一步」的方式來終結這種不確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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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契約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一眼識破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於行政法規中「手段」與「目的」的對應關係有著清晰的理解。這是一道測試基礎法條熟悉度與邏輯辨析能力的題目,難度屬於 Easy,但其鑑別度在於誘答選項 (B) 使用了看似專業的「行政效能」與「組織重整」術語,容易讓不細心的考生誤以為是宏大的政策目標。

和解契約的法理基礎與成立要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處分時,若其依職權調查後,對於事實或法律關係仍不能確定,為了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紛爭,得與相對人締結「和解契約」。其核心特徵在於互相讓步(Mutual Concession),將不確定的狀態轉化為確定的契約關係。選項 (A)、(C)、(D) 正是這項法理的具體實踐。而選項 (B) 提到的「組織重整」則屬於行政組織法的範疇,與解決個案法律事實不確定的「和解契約」並無直接關聯,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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