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警察執行集會解散命令之驅離行為
- B 警察對於現行犯使用警械
- C 主管機關警告某種果乾可能殘留病毒
- D 主管機關劃設禁止停車之標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政府在馬路上進行某項動作後,如果這個動作會讓路過的每一位公民「突然多出了一項法律上的義務」(例如不能做某事,否則會被開罰單),那麼這種具備「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與單純清掃街道或修理水溝這類「僅改變物理現狀」的行為,在法律分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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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行為性質的關鍵分野!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與行政事實行為(Administrative Factual Act)。事實行為的主要特徵在於其目的是產生「物理上」的效果,而非直接設定權利義務。選項 (A) 的驅離行為、(B) 的警械使用,均屬於物理性實力行使的執行行為;而 (C) 的警訊發布則屬於資訊提供,雖然可能產生影響,但在法律邏輯上並未對人民創設具體的法律義務。
劃設標線的規範性質
相較之下,選項 (D) 劃設禁止停車之標線(如紅線),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稱之「對物之一般處分」。這類行為一旦完成,即對不特定多數人(該路段駕駛人)產生了「禁止停車」的法律規制效果,若違反將面臨法律裁罰。這與單純物理性的動作不同,其核心在於「法效果」的發生。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識別出「物之一般處分」這種帶有物理外觀、卻具備法律處分效力的特殊行政形式,難度屬於中等偏易,是行政法基本功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