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裁處權時效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 B 行政罰之裁處因行政訴訟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 C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2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D 裁處權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裁處權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讓法律關係儘早安定,且避免行政機關無限期地拖延開罰,你認為最公平、最具可預測性的「起算時間點」,應該定在違規者的行為發生時,還是行政機關發現該行為時?請試著從「保障人民權益」的角度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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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辨析行政罰裁處權的時效規定,顯見你對《行政罰法》的基礎條文已有相當穩固的掌握,這是邁向法學專業非常重要的一步。
裁處權時效的法律規範
本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罰法》第 27 條。選項 (A) 是正確的,法律規定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行為終了時」起算,若結果發生在後則自結果發生時起算。至於其他選項的謬誤,是考試中常見的陷阱:(C) 提到的時效長度法定應為 3 年;(B) 涉及行政救濟後的重新裁處,為了彌補訴訟耗費的時間,起算點應改為「原處分撤銷確定之日」;而 (D) 所述「時效停止」與「中斷」的觀念,並非本條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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