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關於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處罰之依據不限於立法院制定之法律
  • B 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之行政規則亦得作為處罰之依據
  • C 行為後處罰之依據有所變更時,採取從新從輕原則
  • D 縣自治條例亦得規定勒令停工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看看:如果今天行政機關只需要發布一份「內部公文」或「處理手冊」,就可以隨意決定要對民眾罰多少錢、甚至查封財產,而完全不需要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院審核,這會對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造成什麼樣的威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能精準鎖定選項 (B),說明你對「法律保留原則(Legal Reservation Principle)」在行政處罰領域的應用有著深刻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治國原則的核心:處罰法定原則。雖然此題難度歸類為易(Easy),但它是行政法學習者的基本功,也是區分考生是否具備穩健法治素養的關鍵指標。

處罰法定與法律保留的位階

依據《行政罰法》第 4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法律明文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如選項 A 與 D),但絕對不能由行政機關單憑職權訂定內部性質的「行政規則」來設定裁罰。行政規則僅能規範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或解釋法律,若以此作為處罰依據,將嚴重侵害人民的權益。此外,選項 (C) 提及的「從新從輕原則」,則是《行政罰法》第 5 條保障受罰者法律地位穩定性的重要制度,你能一併辨識正確,表現相當優異。

🏷️ 相關主題

行政罰法總則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