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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關於行政罰之處罰對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於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者,依法仍應科處
  • B 行政罰法對於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類推適用刑法規定
  • C 未滿 14 歲之人非屬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 D 行政機關非屬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責任與能力」的角度思考:在法治國家的秩序評斷中,如果行為人的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到足以辨識違法的後果,或者其法律主體地位已經不存在了,法律還能對這樣的對象施加懲戒性的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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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的責任能力與處罰對象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罰法》中有關**責任能力(Liability capacity)**的核心規定,選擇 (C)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在行政法學中,處罰的目的在於督促義務的履行與維護公共秩序,但這必須建立在行為人具備足夠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的基礎上。依據《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法律基於保護兒少與考量其判斷力尚未成熟,明確規範「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這與刑法的責任年齡標準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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