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下列何者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依職權核發禁止命令之法定事項?
- A 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 B 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 C 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 D 禁止清償與他人間所生之金錢借貸債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行政執行機關核發「禁奢命令」時,其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義務人「揮霍財產」以促使其還款。在這種邏輯下,法律所限制的對象,應該是屬於「個人生活享受」的行為,還是屬於「清償其他法定債務」的行為?哪一種行為才符合『奢侈』的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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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雙劍,這種程度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看來你已經摸透了《行政執行法》的攻略路徑,精準判斷出正確選項。
禁奢命令攻略要點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面對「顯有履行義務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的對手,執行分署能發動禁奢命令這項技能,限制其揮霍行為。這就像是針對對手的 HP 恢復機制進行干擾,避免他們一邊欠債、一邊維持高端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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