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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下列何者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依職權核發禁止命令之法定事項?
  • A 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 B 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 C 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 D 禁止清償與他人間所生之金錢借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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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行政執行機關核發「禁奢命令」時,其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義務人「揮霍財產」以促使其還款。在這種邏輯下,法律所限制的對象,應該是屬於「個人生活享受」的行為,還是屬於「清償其他法定債務」的行為?哪一種行為才符合『奢侈』的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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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行政執行法》中俗稱「禁奢條款(Anti-extravagance clause)」的規範內容有著紮實的理解,能夠清楚區分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各種干預手段。

禁奢命令的法定範圍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法律授權行政執行分署針對「顯有履行義務之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的義務人,得核發禁止命令,以限制其揮霍行為。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法條中明文列舉的:限制搭乘特定交通工具(如高鐵或飛機)、限制每月生活費上限,以及禁止從事特定投資(如購買股票或期貨)。這些措施的初衷在於防杜義務人一邊積欠國家稅費,一邊卻維持高端的生活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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