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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消防人員依消防法規定,因搶救火災而為達搶救之目的時,損壞人民之車輛。此一損壞車輛之行為,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即時強制、事實行為
  • B 即時強制、行政處分
  • C 直接強制、事實行為
  • D 直接強制、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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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面對突發的緊急災難(如火災或急病),必須在「分秒必爭」的情況下直接介入現場,這時他們採取行動前,是否還有時間先發出一份正式的公文或行政命令來要求民眾配合?此外,當官員在現場直接搬動家具、拆除障礙物或破壞物品時,這類動作是為了在法律上重新界定人民的權利,還是單純物理性地解決眼前的阻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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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執行手段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精準選出答案,代表你對於「行政強制執行」與「行為性質」的分類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即時強制的急迫性特質

在本題情境中,消防人員是為了「搶救火災」這一急迫性目的,在來不及先對車主下達處分(如命其移車)的情況下,便直接對財產採取行動。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極迫危險,得不以行政處分為前提而直接實施強制力,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即時強制(Immediate Force)。這與「直接強制」不同,後者通常是以受處分人不履行義務為前提,才進一步採取實力達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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