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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行政行為,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提供人民社會救助
  • B 否准外國人出入境
  • C 政府採購招標過程中,不予發還押標金之處分
  • D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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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原則下,雖然行政行為原則上都要遵守程序規定,但如果某些事務涉及到高度的「國家主權行使」或「外交機密性質」,強制要求其公開透明並遵循一般行政程序,是否會對國家利益產生負面影響?在這樣的邏輯下,有哪些特定類別的事務(如對外關係、軍事等)最可能被法律列為程序適用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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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行政程序法的適用邊界!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你對**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排除適用)**的熟稔度。這不僅是考試的常客,更是實務上判斷行政正當程序門檻的關鍵依據。

行政程序法適用之例外

在行政法規的體系中,雖然《行政程序法》是程序上的總則,但考量到某些行政行為具有高度的主權性、機密性或特殊專業性,法律特別在第 3 條列出了排除適用的清單。本題正確選項 (B) 「否准外國人出入境」,正符合該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之規定:關於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這是因為此類行為往往涉及國家主權與國際關係的裁量,不宜強行套用一般的行政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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