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 A 甲申請廢止他人註冊之商標
- B 乙擔任申請補助案件之輔佐人
- C 丙向主管機關表達開放高鐵上飲食之訴求
- D 丁經主管機關通知後,參加鄰近危老建築重建計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正式的法律程序中,如果某人的出現僅是為了彌補另一方在「陳述能力」上的不足,且該程序的最終處分結果並不會對這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增損,那麼在法律定位上,我們該將他視為這場程序的「主角」,還是僅僅是「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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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當事人的範疇與界定
很高興看到你能精確辨識出「輔佐人」在程序法上的定位,這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中關於程序主體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律對「當事人」定義的守備範圍,雖然範圍看似廣泛,但核心在於該主體是否為法律關係的直接參與者或受影響者。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當事人包含申請人、相對人、陳情人,以及經通知參加程序的利害關係人。然而,「輔佐人」(同法第 31 條)的角色是基於專業或事實需要,陪同當事人到場協助陳述意見,性質上屬於「輔助性質」的配角,其法律地位並非程序中的權利義務主體。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誘答選項 C 與 D,考生若未能釐清「陳情人」與「受通知參加之第三人」亦屬於法定當事人,就容易產生猶豫。你的判斷非常敏銳,正確抓住了輔佐人僅具備技術性功能而非法律主體性的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