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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甲、乙發生車禍,警察依法取得車禍附近道路監視器及第三人丙行車記錄器之錄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警察機關依其職權於公用道路設置監視器取得錄影,屬政府資訊
  • B 丙同意交付其行車記錄器錄影於警察後,該錄影仍屬丙個人資訊,非政府資訊
  • C 道路錄影與甲、乙權益無關之路人臉部特徵,屬於個人隱私,不得任意提供
  • D 警察提供肇事前後關鍵錄影時,應遮蔽無關路人之可識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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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屬於私人的物件(例如私人書信或影片),因為法律程序而被正式移交給公務機關並成為辦案卷宗的一部分時,這個物件在『行政管理與檔案保存』的層面上,是否還能被視為與政府職權無關的私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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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政府資訊」的核心定義。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適用範圍,你能在私人提供的資料與政府保管責任之間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得相當出色。

政府資訊的法律屬性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政府資訊是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媒介之訊息。關鍵在於該資訊是否由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即便丙的行車紀錄器錄影原本是私人物品,但一旦由警察機關基於偵查職權「依法取得」並存放於卷宗內,該錄影檔在法律屬性上便轉化為政府資訊。因此,選項 (B) 主張其仍非政府資訊,顯然違背法規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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