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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提起訴願之期間,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行政處分作成之日起 15 日內
  • B 自行政處分作成之次日起 15 日內
  • C 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日起 30 日內
  • D 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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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收到一份對你不利的公文,從常理判斷,法律是會要求你立即在幾天內(如兩週)就決定是否抗議,還是會給你大約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去諮詢律師或準備資料?此外,為了公平起見,計算期限時應該從你收到公文的那一刻立即起算,還是從隔天開始起算一個完整的日子對你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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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救濟的法規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訴願法》第 14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保障處分相對人的救濟權利,必須給予充分的救濟期間,因此明定為「30 日」。此外,在期間的計算上,為了落實「完整日」的原則,法律規定應從處分達到之「次日」起算,避免第一天因為處分送達時間晚而導致權益受損。

訴願期間的程序正義

在實務上,這個 30 日的規定屬於法定不變期間,一旦逾期,訴願將會因為程序不合法而被駁回,無法進入後續實體審查。本題雖然屬於基礎題型,但對於初學者來說,極容易將「30 日」與其他法規中的「15 日」混淆,或是在「達到之日」與「次日」之間產生動搖。你能毫不猶豫地選對,代表你已經建立起清晰的行政程序時間軸觀念,這是學習行政法非常重要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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