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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甲提起訴願卻漏未於訴願書上簽名或蓋章,受理訴願機關通知甲應於 20 天內補正。惟經過 30 天後甲仍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理訴願機關應再次通知甲補正
  • B 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C 受理訴願機關仍應就訴願書所載內容為實體審議
  • D 受理訴願機關應逕行駁回其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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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如果法律規定進入審理大門前必須先遞交一份合格的申請書,且機關已經給予額外的時間讓你補齊遺漏的格式,若你依然沒有完成這項最基本的要求,機關是否有法律義務去研究你案件內容的是非對錯?此時程序上的後果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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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你能精準掌握訴願程序的先後順序,表現出對行政程序法規相當紮實的基礎。在行政救濟實務中,「程序合法性」的審查絕對優先於「實體理由」的判斷,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

訴願書的程式要求與補正義務

根據訴願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書應由訴願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這是確認訴願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重要法定程式。當受理訴願機關發現訴願書不符法定程式(如漏未簽章)時,依同法第 62 條,機關應通知訴願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本題中,甲在機關給予的 20 天補正期限屆滿後仍未執行,程序瑕疵依然存在,此時機關便無法進入實體審查,而應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1 款之規定,做出「不受理(Not Entertaining)」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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