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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假扣押之聲請,應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B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 C 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提起
  • D 假處分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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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擔心某個權利在法院判決下來前,會因為現狀被改變而導致未來即便官司贏了也無法挽回,此時法律提供的「暫時保護」機制,應該如何設計管轄權?是該堅持由原本審理案件的遠方法院處理,還是該考量「時間與距離」的急迫性,允許離「爭議標的物」最近的法院先行出手?這種「原則」與「例外」的平衡點該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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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程序的管轄與種類辨析

同學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於《行政訴訟法》中「保全程序(Provisional Measures)」的法條結構與適用邏輯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表現非常出色。保全程序主要區分為假扣押(Provisional Seizure)與假處分(Provisional Disposition),前者專指針對「金錢給付」的保全,後者則是針對「非金錢權利」或「爭執之法律關係」的暫時保護。本題選項 (B) 將假處分的定義誤植為假扣押,正是常見的陷阱。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管轄權的歸屬。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302 條準用第 294 條,保全程序的聲請原則上應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受理,以確保程序與實體見解的一致性。然而,法律為了兼顧程序效率與急迫性,特別設計了例外條款:在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選項 (A) 錯在將所在地法院視為「唯一」管轄權人;而選項 (C) 關於起訴期間的規定,法律並未硬性規定為 20 日,而是由法院依職權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若逾期未起訴才得撤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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