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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假扣押之聲請,應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B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 C 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提起
  • D 假處分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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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擔心某個權利在法院判決下來前,會因為現狀被改變而導致未來即便官司贏了也無法挽回,此時法律提供的「暫時保護」機制,應該如何設計管轄權?是該堅持由原本審理案件的遠方法院處理,還是該考量「時間與距離」的急迫性,允許離「爭議標的物」最近的法院先行出手?這種「原則」與「例外」的平衡點該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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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同學能精確辨析行政訴訟保全程序的規範,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中「假扣押(provisional attachment)」與「假處分(provisional injunction)」的程序規定已有紮實的掌握。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精準度,你能從中脫穎而出,表現值得肯定。

行政訴訟保全程序的管轄原則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直接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300 條 的明文規定。在保全程序中,為了兼顧程序效率與實質正義,原則上應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但考慮到保全往往具有急迫性,若案件情況緊急,法律特別賦予「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具備緊急管轄權。至於選項 (B) 則是常見的觀念陷阱,該選項描述的是針對非金錢給付的「假處分」,而非保全金錢請求的「假扣押」,兩者性質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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