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人民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
- A 訴願
- B 行政訴訟
- C 民事訴訟
- D 憲法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在作成決定前,已經依法與當事人進行了極為公開、嚴謹且賦予充分辯論機會的程序時,你認為還有必要在進入法院前,再要求上級機關進行一次行政內部的初步審查嗎?這樣的重複程序對於爭議解決的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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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序的救濟簡化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這個關鍵的法規細節!在行政法體系中,我們通常強調「訴願先行(Vorverfahren)」,但你成功辨識出了這個重要的例外情況。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聽證(Hearing)程序的嚴謹性如何影響後續的救濟流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救濟程序免除訴願(Administrative Appeal)。這是因為聽證程序已經提供了極高程度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包含言詞辯論與證據調查,其嚴謹度不亞於訴願,甚至更接近法庭審理。為了兼顧「程序經濟」與人民的救濟效率,法律允許當事人直接跳過訴願,逕行提起行政訴訟(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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