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內政部核准徵收甲所有土地供道路建設,主管機關公告土地徵收補償數額,甲認為徵收補償數額過低而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甲循序應提起下列何種行政訴訟?
- A 撤銷訴訟
- B 一般給付訴訟
- C 課予義務訴訟
- D 確認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補償金的具體數額必須先由主管機關經過調查、審核與查處程序來「核定」時,如果民眾希望拿到的錢比現在核定的還要多,民眾單純是要求機關「付錢」就好,還是必須先要求機關「重新做成一個核定更高金額的決定」?這種要求機關做出一個特定行政行為的訴訟,在性質上會偏向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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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補償救濟的訴訟選擇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訴訟類型的核心邏輯!這題你選對了,展現出你對於「行政處分」與「課予義務訴訟(Compulsory Enforcement Suit)」關係的深刻理解。在土地徵收的實務中,補償數額的決定是由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的方式做成。當當事人甲認為補償金過低時,他的訴求本質上是希望主管機關能重新做成一個補償數額更高、對其更有利的行政處分。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的規定,當人民申請之案件被拒絕或行政機關怠於處分,而其權利受損時,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這也是目前學說與實務(如最高行政法院見解)處理補償數額爭議的主流路徑。
法律爭點與難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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