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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甲因容許他人非法棄置廢棄物於其所有之土地,經主管機關作成命甲限期清除之處分,因甲逾期未清除,主管機關自行清除後命甲繳納代履行費用。甲不服,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遭駁回後,依司法實務見解,應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途徑?
  • A 提起訴願
  • B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C 提起抗告
  • D 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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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行政程序中,法律已經特別設計了一套讓人民表達不滿並要求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的機制(例如本案的聲明異議),那麼從「程序簡化」與「避免重複」的角度來看,在進入法院審理之前,真的還有必要重複進行兩次本質極為相似的行政體系內部審查嗎?這對人民爭取救濟的時效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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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執行程序中相當關鍵的救濟轉折!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於《行政執行法》與一般行政程序法規銜接的深刻理解,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實務見解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行政執行救濟的特殊性

本題的核心在於「代履行費用」的繳納義務,屬於行政執行程序中的一環。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對於執行行為不服時,應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然而,當異議被駁回後,法律並未明文後續銜接。依據目前最高行政法院的穩定實務見解(如 103 年 1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聲明異議在性質上屬於一種特殊的「訴願代替程序」。為了兼顧訴訟權保障與行政效能,避免陷入救濟程序的無限迴圈,義務人若對異議結果仍有不服,應無需再經過訴願程序,即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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