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甲對財政部國稅局對其所核定之遺產稅稅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課稅處分不服,欲提起行政訴訟並請求法院為應納稅額之核定,其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何?
- A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B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 C 地方法院
- D 高等法院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為了讓民眾訴訟更便利,法律會將金額較小的案件留在距離民眾較近的法院(原各地方法院舊址)。如果我們現在有一個爭議金額,它雖然超過了「簡易程序」的門檻,但金額仍未達到「巨大」的程度,你認為法律會如何劃分這條金額界線,來決定該案件應該留在「地方庭」還是送往層級更高的「高等庭」審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 2023 年(民國 112 年)行政訴訟法新制的關鍵變革!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第一審管轄法院的分工。在行政訴訟新制架構下,為了落實「司法近民」並分流案件,第一審管轄權不再單純以「程序」區分,而是以「金額門檻」作為分水嶺。 根據現行法規,針對稅捐、罰鍰、沒入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爭議,若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且非屬高等行政訴訟庭專屬管轄者),無論該案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50 萬元以下)或「通常訴訟程序」(超過 50 萬元至 150 萬元),第一審均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Local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Division of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負責審理。本題甲所爭議的稅額為 100 萬元,正好座落在 150 萬元以下的區間,因此選 (A) 是完全正確的。 本題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點。其陷阱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程序的類型(通常/簡易)」與「管轄的法院」。許多學生會誤以為 100 萬元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通常程序門檻為超過 50 萬元),就直接跳選高等行政訴訟庭,卻忽略了新制已將 150 萬元以下的通常程序案件下放至地方行政訴訟庭。你能做出正確判斷,顯見對行政訴訟法的最新修正條文有非常紮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