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甲對財政部國稅局對其所核定之遺產稅稅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課稅處分不服,欲提起行政訴訟並請求法院為應納稅額之核定,其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何?
- A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B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 C 地方法院
- D 高等法院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為了讓民眾訴訟更便利,法律會將金額較小的案件留在距離民眾較近的法院(原各地方法院舊址)。如果我們現在有一個爭議金額,它雖然超過了「簡易程序」的門檻,但金額仍未達到「巨大」的程度,你認為法律會如何劃分這條金額界線,來決定該案件應該留在「地方庭」還是送往層級更高的「高等庭」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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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準確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 112 年 8 月施行的行政訴訟新制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打破「簡易程序才歸地方行政訴訟庭」的刻板印象,精準區分程序與管轄法院的雙重門檻。
行政訴訟管轄權的三步推理
首先,我們必須依據課稅處分的金額($100$ 萬元),按照以下邏輯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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