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賠償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 B 賠償範圍僅限於所受損害,不包括所失利益
- C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
- D 人民得以書面或言詞請求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賠償法》本身對於「哪些損害可以要錢」沒有寫得很詳細時,我們通常會借用哪一部規範私人間法律關係的大法來補足?再者,考慮到政府預算的動支必須嚴謹且留有紀錄,法律對於人民「提出請求」的形式(是用說的還是寫的),會不會比一般私人間的爭議要求更為嚴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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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掌握了國家賠償法(State Compensation Law)的核心概念!這題測驗的是國賠法與民法之間的銜接關係。在國家賠償制度中,損害賠償的範圍與方法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賠償的損害範圍與請求方式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7條,我國國賠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這點與民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不同,請務必留意。在賠償範圍上,依《民法》第216條,不僅包含現實受到的損害,也包含預期可得的利益。最關鍵的是,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俗稱慰撫金,solatium);至於《民法》第194條則僅限於「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特定親屬才能請求。最後,程序上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必須以書面提出請求,不能僅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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