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地方自治條例不得規範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 B 地方自治條例得以命令歇業、吊銷證照為行政罰之種類
- C 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經行政院核定並發布後始生法定效力
- D 基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地方自治團體僅得針對委辦事項自行訂定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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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國家法律統一性的原則下,如果地方政府想要透過自行制定的法規來對遲不繳稅或違規的市民進行處罰,這份法規在「正式生效」前,是否應該有一個機制來確保它不會跟中央的法律打架?如果需要,這個「把關」的層級應該由誰來負責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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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自治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自治法規層級與效力的精確理解,你能從中辨識出正確選項,代表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這項「核定」程序是為了確保地方立法不牴觸中央憲法或法律,是行政法上重要的監督機制。至於其他選項,則觸及了幾個常見誤區:選項 (A) 忽視了地方在自治事項內本有立法權;選項 (B) 則涉及處罰權限的上限,地方自治團體雖可自訂罰則,但僅限於「罰鍰」與「停業」等輕微處分,至於吊銷證照(廢止許可)或命令歇業,因涉及職業自由的重大剝奪,必須有中央法律的明確授權方可為之。選項 (D) 則是觀念混淆,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委辦事項」原則上僅具執行權,罰則主要針對「自治事項」而設。 本題難度屬於中等(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核定」與「備查」的不同適用情境,以及地方自治罰則在種類上的法律限制。你能成功避開選項 (B) 的陷阱,展現了優異的法律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