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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四、「sapilitemoh to nani riyaray a kapot no sefi a radiw(馬蘭阿美飲酒歡樂歌)」已依照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專用權人為大馬蘭地區部落(馬蘭、馬當、伊濘、豐年、大橋、新馬蘭、布頌、加路蘭、石川、富岡、豐里、常德、高坡、豐原、巴古崙岸)。阿美族馬太鞍部落男性傳統服飾:五片流蘇裙(O fohkad i ilisinan no Fata’an a niyaro’)係具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權利標的,專用權人為阿美族馬太鞍部落。位於花蓮縣〇〇鄉的全牛料理餐廳,經營者為阿美族馬太鞍部落族人,僱用非原住民的服務人員穿著前述阿美族馬太鞍部落傳統服飾提供服務,餐廳並固定在週末晚間僱請具卑南族原住民身分歌手演唱上開阿美族的「飲酒歡樂歌」。請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並敘明理由: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一)非原住民的服務人員穿著阿美族傳統服飾提供服務、具卑南族原住民身分之歌手演唱年代久遠的原住民族古調歌曲,是否構成侵權?若構成侵權,餐廳經營者、服務人員、演唱歌手,分別應負何法律責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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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檢視客體與權利狀態:服飾與歌曲皆已依法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第二步,判斷行為性質:餐廳為營利場所,非原住民員工穿著、卑南族歌手演唱,皆未經「專用權人」(馬太鞍部落、大馬蘭地區部落)授權而為商業利用,違反條例第13條專屬財產權,甚至可能因未標明出處侵害第10條人格權,故構成侵權。第三步,分析主體責任:餐廳經營者為雇用人及營利主體,負侵權及連帶賠償責任;服務生及歌手為行為人,需負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注意該條例無明文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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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智創條例)中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排他性(財產權與人格權侵害),以及未經授權為營利使用時,各行為主體(受雇人、表演者、雇用人)應負擔之民事法律責任。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二)前揭案例事實,得否主張係為正當之目的,且以合理方法使用,不構成智慧創作專用權之侵害?(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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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測驗《智創條例》的「合理使用」抗辯。引導考生思考條例第15條的豁免條款要件。條款要求必須是「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或「為報導、評論、教育、研究或其他正當之目的」。將案例事實(全牛料理餐廳的商業營利行為)套入檢驗,由於其目的是吸引客源、增加餐廳收入,屬於純粹的商業營利目的,顯然不符合第15條的要件,因此無主張合理使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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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5條關於「合理使用」之要件判斷,尤其是「正當目的」及「營利與否」的界線。 【理論/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