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4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一 題
甲、乙締結購買乙所有之 A 房地的契約,並已完成移轉登記。惟甲、乙締結 A 房地之買賣契約及完成移轉登記前,A 房地已由丙占用中。完成移轉登記後,甲主張丙無正當權源占用 A 房地,請求丙返還該房地;丙則主張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係基於雙方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所為,甲並非 A 房地之真正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其返還。甲、丙之主張,何者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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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兩個核心考點:第一是民法第767條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件為何?第二是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效力。接著,應從「甲是否為真正所有權人」的角度切入。雖然甲有土地登記,受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推定為適法權利人,但此推定效力是否得由第三人(無權占有人丙)舉反證推翻?依據實務見解,物上請求權以請求人確實具備所有權為前提,若占有人能證明原告取得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屬通謀虛偽而無效,即可抗辯原告非所有權人。答題順序建議:先論述甲依767條請求的要件,再論述丙依87條主張甲乙移轉登記無效的抗辯,最後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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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動產登記之推定力」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要件」。爭點在於無權占有人得否舉證推翻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推定,以抗辯其無物上請求權。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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