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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4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三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 萬元,於尚未清償該筆債務前死亡。甲之繼承人丙為清償其自甲繼承之 A 屋的貸款,乃向乙借款 300 萬元,雙方以書面約定借期 5 年、每年支付週年利率 2%之利息、逾期未償還則依法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丙為擔保此筆借款及利息等債務,乃提供 A 屋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並於登記設定上開抵押權時,附上上述書面約定為附件。事後,乙要求追加甲生前對其所負之 70 萬元債務亦應屬前述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的範圍,丙亦口頭應允之。
因丙屆期未清償其對乙所負上述債務,乙乃實行對 A 屋之抵押權,並主張其就拍賣 A 屋所得價金,得優先受償包含前述 70 萬元在內之全部金額。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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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關鍵字是「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範圍」、「登記」與「口頭應允追加」。首要考點是抵押權的「從屬性」與「物權法定、公示原則」。首先,民法第861條規定了抵押權擔保的法定範圍,但前提是該債權必須屬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其次,不動產物權之設定與內容變更,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本題中,抵押權設定登記及附件所載之擔保範圍,明確為「丙向乙借款之300萬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對於甲生前的70萬元借款,雖由丙概括繼承,且丙「口頭應允」追加為擔保範圍,但此追加未以書面為之,且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故依登記公示原則,該70萬元僅具普通債權效力,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乙無優先受償權。論述順序:1. 點出抵押權擔保範圍及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2. 涵攝本案情形(僅口頭同意未變更登記);3. 導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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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查「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認定」以及「不動產物權變動之登記生效主義與公示原則」。爭點在於當事人間口頭同意擴張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未經登記是否生物權效力。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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