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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4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二 題

甲於乙之 A 土地上建造建物,並基於時效取得,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其後,甲將該地上權贈與其子丙,並辦妥移轉登記。惟因系爭地上權並未約定地租,乙有無得請求丙支付相當地租之依據?乙得請求丙支付之地租應自何時起算?(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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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辨識出考點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地租請求權」及其「受讓人之繼受問題與起算時點」。要思考:時效取得地上權,法律上並未規定要付地租,那土地所有人乙能否收租?這部分須引用最高法院的穩定見解與大法庭裁定/決議精神:時效取得地上權並非當然無償,基於衡平法則與誠信原則(或類推適用民法第876條等法定地上權精神),法院得因土地所有人之請求酌定地租。接著,乙向受讓人丙請求是否有理?地上權移轉後,使用土地之人變為丙,丙繼受地上權狀態,乙自得向丙請求。最後,起算點為何?實務認為,地租是使用土地的對價,對受讓人而言,應自其「取得地上權移轉登記完畢時」起,始發生給付地租之義務。論述順序:1. 時效取得地上權得否請求地租之法理依據;2. 向受讓人丙請求之合理性;3. 起算時點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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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時效取得地上權後,土地所有人請求給付地租之法律依據」及「地上權移轉後地租起算時點」之實務見解掌握度。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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