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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4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四 題

甲為從事採取、加工、販售砂石業務之業者,因有部分不法盜採之嫌,致其堆置於河川行水區域內之土石(下稱系爭土石堆)經檢察機關扣押並發還予管理該河川之乙主管機關。其後,乙公開標售系爭土石堆,經丙得標,並於得標後已載離部分土石(下稱 A 土石)。
在上述情形下,如甲主張乙係無權處分其所有之 A 土石,請求乙應賠償該部分之損害時,甲是否應證明自己為 A 土石之所有權人?又,乙得否主張其係基於檢察機關之發還而善意取得系爭土石堆之所有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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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可拆解為兩個子問題:1. 甲主張受損害請求賠償,是否需證明自己為所有權人?2. 行政機關乙受檢察機關「發還」扣押物,得否主張民法上之「善意取得」? 針對問題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甲主張乙無權處分「其所有」之A土石而構成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甲之權利存在(即為所有權人)為其請求權發生之基本要件。因此,甲必須先證明自己合法擁有A土石的所有權,方能證明其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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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兩大重點:第一,民事訴訟中關於請求損害賠償之「舉證責任分配法則」;第二,民法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之適用前提(是否適用於公權力之發還行為)。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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