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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4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建築法為維護公共安全,規定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試說明原有合法建築物在改善公共安全時,有關「避難層之出入口」、「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及「室內安全梯」等項目應符合之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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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考點是《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考生在答題時,需要清楚這不是針對「新建建築物」的建築技術規則,而是針對「既有建築物」的放寬與改善標準。思考順序應為:先點出法源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1及其授權之改善辦法),然後分段針對題幹要求的「避難層之出入口」、「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及「室內安全梯」三個項目,寫出改善辦法的具體要求,如寬度要求、防火時效要求、材料與構造規定等。如果無法完全背出法條字句,應掌握其「放寬或替代改善」的精神來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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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建築法》第77條之1精神,以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對於既有建築物在實施公安改善時的特定放寬與標準規範。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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