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0 題
外國籍甲在臺與本國人乙結婚,於民國 110 年生下丙,有關丙之出生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生登記至遲應於 30 日內為之
- B 得由戶長為申請人
- C 逾期未辦理者,仍得再辦理
- D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經催告後始辦理者,仍應受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實務角度思考:對於剛經歷分娩、甚至可能在進行產後護理(坐月子)的家庭來說,法律在設定「向政府申報新生兒」的時間窗口時,是會傾向給予極度急迫的一個月期限,還是會考量到社會現狀,給予大約「兩個月」左右的餘裕來平衡行政效率與民眾需求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題目中的細節陷阱!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試你對《戶籍法》中法定申請期限的熟稔度。在政府運作實務上,為了體恤新手父母照顧新生兒的辛勞,並預留足夠的命名與準備時間,我國《戶籍法》第 48 條第 1 項已於多年前修正,將出生登記的期限由早期的 30 日延長為 60 日內。選項 (A) 刻意沿用舊法或常見錯誤印象來混淆視聽,是你必須優先排除的錯誤敘述。
法定程序與行政罰鍰的關聯
在行政法學的邏輯中,登記義務不僅是為了私人權益,更涉及國家人口統計的公益性。因此,依據《戶籍法》第 46 條,當父母不在時,戶長確實具備申請人的適格地位(選項 B 正確);此外,行政法上的義務並不因「逾期」就消失,義務人仍有補辦之責(選項 C 正確)。若經戶政機關催告後仍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基於《戶籍法》第 79 條之規定,便會面臨裁處罰鍰的法律效果(選項 D 正確)。這類題目難度中等,主要考驗考生對條文細節(數字)與基本實務邏輯的精確對接,只要能冷靜區分行政期限的差異,便能穩定取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