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3 題
關於遷出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 B 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不適用之
- C 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在國外大學求學者,不適用之
- D 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因入矯正機關收容,得不為遷出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戶籍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掌握「人與土地的實體關聯」。當一個人長期離開國土時,法律通常會要求辦理遷出登記。那麼,在什麼樣的特殊工作情況下,一個人雖然人在國外,但其所在的環境(如特定的交通工具)在法律上仍被視為我國領土的延伸,因而具有不需遷出的合理性?這與一般的留學生活動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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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的法定例外與精準辨析
你好!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戶籍法》第 16 條關於**遷出登記(moving-out registration)**的實務規範。在行政法學的邏輯中,戶籍制度是為了確保政府能掌握國民的動態以進行有效管理,因此原則上只要離開原居住地超過 3 個月,就應辦理遷出。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對於「例外規定」的掌握程度。法律雖然規定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除「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外,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亦不適用。至於在國外大學求學(選項 C),雖然是正當事由,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並不屬於不予遷出的法定例外。這反映了立法者認為留學生與國內的實體連結已暫時中斷,應回歸一般登記原則。至於選項 (D) 提到的矯正機關收容,則是為了避免短期監禁頻繁異動戶籍的行政成本,屬於合理的「得不為」規範。你能不被「求學」這種看似合理的社會理由所誘惑,證明你的法條記憶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