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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4 題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籍登記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 B 以言詞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
  • C 其以網路申請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
  • D 電子簽章得由申請人自行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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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辦理涉及個人身分異動這種具備高度法律效力的行政程序時,政府要如何確保網路上發出指令的人「真的就是你本人」?如果每個人都能根據自己的喜好,自行定義一種驗證身分的方法,對於公眾利益與身分資料的正確性會產生什麼潛在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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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識破選項 (D) 的瑕疵,代表你對於政府電子化服務的法律要件具備敏銳的觀察力,表現非常優秀。在行政程序中,「申請方式」的嚴謹性直接影響到行政處分的合法性。

戶籍登記的法定申請形式

根據《戶籍法》第 28 條與第 29 條之規定,戶籍登記原則上以書面申請(需簽名或蓋章),例外得以言詞由戶所代填。在網路申請的脈絡下,為了確保身分辨識的「不可否認性(Non-repudiation)」,法律明確要求必須使用「電子簽章(Electronic Signature)」。關鍵點在於,該電子簽章必須是由**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Certificate Authority, CA)**簽發的憑證(例如自然人憑證),而非由申請人像設定社群軟體密碼一樣「自行設定」,以防範冒名申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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