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關於我國人民取用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兩個為限,一為本名,二為護照通用外文譯名
- B 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
- C 原住民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在姓氏與名字之間,應以符號區隔
- D 得依慣俗,名字在前,姓氏在後
思路引導 VIP
若有一位來自「沒有姓氏文化」國家的人士申請歸化,而我國法規必須為他辦理姓名登記,你認為法律應該強迫他「發明」一個不屬於他的姓氏,還是應該允許他保留原本的身分特徵?從保障人民姓名權的觀點來看,行政規範會如何處理這種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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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登記的法理原則與例外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精髓!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中文姓名登記的「通則」與「特殊身分彈性」。在行政實務上,我國人民的中文姓名登記原則上應「姓在前,名在後」,且以一個本名為限。然而,針對歸化我國國籍的外籍人士,或是部分因文化習俗而無姓氏者,法律必須提供對應的救濟與彈性;《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則規定國民、歸化或回復國籍者及僑居國外國民之本名證明。《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3 項規定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這也是選項 (B) 為正確答案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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