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8 題
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其本名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華僑身分證明書
- B 華僑登記證
- C 國籍證明書
- D 外國公立學校畢業證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公權力」與「文書目的」的角度思考:當政府機關需要核對一個人的『法律身分(例如國籍或法定本名)』時,由『他國教育機構』核發的證明,與由『我國僑務或內政機關』核發的證明,哪一類才具備代表我國政府確認該人員身分的最高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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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證明文件之法定要件
同學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姓名條例施行細則》中關於國籍與身分判定的實務規定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在行政法規的運作中,證明文件的效力取決於發給機關的權限與該文件的法定目的。針對僑居國外且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的國民,其「本名」之認定涉及我國主權行使與身分登載,因此必須由我國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官方證明為準。 華僑身分證明書、華僑登記證以及國籍證明書**,在本質上皆屬於由我國僑務委員會或內政部發給、具有高度身分證明效力的法律文書,直接銜接了我國對於「國民」身分的確認與管理。相對而言,外國公立學校畢業證書雖然是正式的文書,但其核發主體為外國教育機構,其設立目的在於「證明學歷」而非「證明我國國民身分及法定本名」,因此不具備證明我國國民本名的法律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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