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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下列何者於姓名登記時,不得申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 A 與外國人結婚之本國籍國民
  • B 取用中文漢人姓名之臺灣其他少數民族
  • C 取用中文傳統姓名之臺灣其他少數民族
  • D 歸化我國國籍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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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在身分證件上「並列」羅馬拼音,是為了便利一般的對外溝通,還是為了保護特定族群原有的文化根源與出生身分?如果一個人的身分背景本來就是以漢字文化為核心,且不具備上述法律特別保護的特殊身分,法律是否有必要為其開放例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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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的保障對象與立法目的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姓名條例》中關於「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的適用範圍。在實務運作上,姓名登記原則上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字典或辭源中之文字,而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則屬於法定的特殊例外。根據《姓名條例》第 4 條之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其他少數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同時,對於「歸化我國國籍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銜接其原有外文姓名,亦准予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法律適用範圍的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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