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下列何者於姓名登記時,不得申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 A 與外國人結婚之本國籍國民
- B 取用中文漢人姓名之臺灣其他少數民族
- C 取用中文傳統姓名之臺灣其他少數民族
- D 歸化我國國籍之外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在身分證件上「並列」羅馬拼音,是為了便利一般的對外溝通,還是為了保護特定族群原有的文化根源與出生身分?如果一個人的身分背景本來就是以漢字文化為核心,且不具備上述法律特別保護的特殊身分,法律是否有必要為其開放例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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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的保障對象與立法目的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姓名條例》中關於「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的適用範圍。在實務運作上,姓名登記原則上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字典或辭源中之文字,而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則屬於法定的特殊例外。根據《姓名條例》第 1 條之規定,這項措施的主要目的在於尊重文化多樣性與保障身分識別的原真性。因此,法律明確授權「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可以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姓名並並列羅馬拼音;同時,對於「歸化我國國籍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銜接其原始身分證明,亦准予並列登記。
法律適用範圍的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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