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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題

關於涉外行為之代理,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
  • B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C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D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先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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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代理人在國外替本人簽署合約時,對於那位素未謀面的『相對人』而言,他是比較容易預期到合約會適用『整體關係最親近的地點』的法律,還是比較容易預期適用『合約簽署當下所在地點』的法律?在保護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哪一種標準更具有可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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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代理制度的細微規範!這道題目檢驗的是你對**意定代理(voluntary agency)**法律適用位階的掌握,尤其是區分「內部代理權授予」與「外部行為效力」的差別。

代理權授予與行為效力的區隔

在法律邏輯上,代理權的「成立」(內部關係)與代理行為對「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外部關係)適用不同的準據法。選項 (A) 與 (B) 規範的是代理權的授與,確實優先尊重明示合意,無合意則依關係最切地法。然而,選項 (C) 涉及的是本人與相對人間的法律效果。根據本法第 17 條第 2 項,這類外部關係應優先依本人與相對人明示合意之法律,若無合意,則應適用「代理行為地」法。選項 (C) 誤用了「關係最切地」作為判斷標準,這正是法理上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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