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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關於物權之準據法,下列何者並非依物之所在地法或從其特別規定?
  • A 關於船舶之物權
  • B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
  • C 關於夫妻財產制中之不動產
  • D 遺囑有關不動產者,關於遺囑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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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有一艘跨國貨輪,在航行途中每經過一個國家的領海,它上面的抵押權或所有權都要隨之變更成該國的法律,這對國際貿易會造成什麼影響?法律通常會設計一種穩定的基準,讓這種「移動中的財產」無論開到哪裡,都能適用同一套法律,那這個基準最可能與該財產的什麼特徵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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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物權準據法的例外機制!這題考驗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原則與其特殊例外情形的辨析,你能精確選出正確選項,代表對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船舶物權的特殊準據原則

在國際私法中,不動產與一般動產通常適用所在地法,但針對具高度流動性的交通工具,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關於船舶之物權,依船籍國法。」由於船舶常在各國領海或公海間移動,若強制適用所在地法將導致法律關係頻繁變動,故採「船籍國法」以維持法律安定性。至於選項 (B) 涉及物權取得(第 38 條)、(C) 夫妻財產制不動產(第 48 條 2 項)及 (D) 遺囑有關不動產之方式(第 61 條第 4 款),皆明文規定適用或得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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