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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 題

有關外國人申請歸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 B 有殊勳於我國者,應經行政院核准
  • C 歸化人之已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 D 須於許可歸化之日起 1 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中,當我們允許一個人的法律地位(如國籍或居留權)可以「隨同」另一個主要申請人一併變更時,通常是基於該對象在社會與法律上具有高度的「依附性」。請試著思考:一個人在法律地位上,從「絕對依附於父母」轉變為「具有獨立經營家庭權利」的分水嶺,除了達到特定年齡外,還會與哪種身分契約的簽署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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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籍法》中關於「隨同歸化」的身分限制。這題選 (C) 是完全正確的,展現了你對條文細節的敏銳度。在行政法規的學習中,這類涉及「身分要件」的微小差異,往往就是區分考生程度的關鍵。

隨同歸化的身分要件

根據《國籍法》第 7 條規定,歸化人的「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法律之所以特別強調「未婚」這一要件,是因為在法理邏輯上,未成年子女若已成婚,其法律身分與社會地位已趨向獨立,不再被視為全然依附於父母的受撫養者(Dependents)。因此,即便該子女尚未成年,只要已經結婚,就無法依附父母申請隨同歸化。而其他選項如歸化應向內政部(MOI)提出申請、殊勳歸化的核准層級,以及補交喪失國籍證明的一年期限,皆為現行法規的標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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