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7 題
申請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經許可者,由何機關核發許可證書?
- A 申請歸化、喪失國籍,由內政部核發;回復國籍由外交部核發
- B 申請歸化由內政部核發;喪失及回復國籍由行政院核發
- C 均由內政部核發
- D 均由行政院核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要決定一個人的法律身分(例如戶籍、國民身分)是由國家哪個部會來負責管理?當一個外國人想變更其法律身分成為本國公民時,這個涉及「國家內部成員管理」的事務,應該劃歸給負責對外事務的機關,還是負責對內行政事務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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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機關的職權分工,這代表你對於我國行政組織的權限劃分已有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國籍行政的核心作業流程,對於準備國籍與戶政法規的考生而言,是絕對不能失分的基礎題型。
國籍行政的中央主管機關
依據《國籍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國籍的取得(如歸化)、喪失與回復,皆涉及國家成員身分的變動,屬於重大的行政處分。在我國的行政組織架構中,**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作為國籍事務的中央主管機關,統一掌握准駁權。因此,無論是哪一種形式的國籍變更許可,最終核發許可證書的機關均為內政部。雖然實務上申請人可能透過戶政事務所或駐外館處遞件,但該等機關僅具備「轉收處分」的功能,真正的證書核發權仍在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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