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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8 題

外國人在何種情形下申請歸化,應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 A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
  • B 經審核通過之科技類高級專業人才
  • C 依原屬國法律規定須滿 20 歲始得喪失之 25 歲外國人
  • D 經審核通過之教育類高級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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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特定政策目的(例如延攬尖端人才或感謝特殊貢獻)而對某些人開放「不必放棄原國籍」的特權時,對於不具備這些特殊加分條件的一般申請人,法律通常會維持什麼樣的基本行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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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國籍法》中關於「歸化免除喪失國籍證明」的核心例外規定。在現行法規範下,我國對於一般外國人歸化仍採取「單一國籍原則」,但為了留住優秀人才並感念對國家有特殊貢獻者,特別在第 9 條第 4 項設有排除條款。

歸化要件與例外豁免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一般歸化特殊豁免的對象。選項 (A)、(B)、(D) 分別屬於「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以及經審核通過之「高級專業人才」,這兩類人在申請歸化時,依據《國籍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免除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旨在落實延攬人才之公共政策。而選項 (C) 的申請人雖然在年齡上符合原屬國放棄國籍的法定門檻(25 歲已達 20 歲),但他並不具備前述特殊的豁免身分,因此仍須回歸一般程序,履行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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