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9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乙女發現兩人有禁婚親之事由,遂向法院起訴確認婚姻無效,就甲男與乙女之結婚登記,應如何處理?
- A 結婚登記於判決確定前不受影響
- B 應為變更之登記,註明確認婚姻無效訴訟進行中
- C 應為更正之登記,註明確認婚姻無效訴訟進行中
- D 應為撤銷之登記,因婚姻有無效之事由,戶政機關可依職權認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已經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完成了一項關於身分關係的正式登記,若事後有人主張該關係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並進入訴訟,在法院還沒有拍板定案(做出最終裁判)之前,行政機關是否有權力先行變更或撤銷這個具有公示效力的紀錄?如果隨意變動,對於社會大眾所信賴的登記公示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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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戶籍登記的穩定性原則!這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在行政與戶政實務中,已經完成的「結婚登記」具有公示力,除非原登記有明顯的作業錯誤,否則一旦涉及私法上的婚姻效力爭議(如禁婚親等無效事由),戶政機關並無權限自行裁斷婚姻是否有效。
判決確定前的效力推定
根據《戶籍法》的法理,登記處分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在法院尚未做出確定判決(Final Judgment)之前,該婚姻在法律程序上仍處於不確定的爭議狀態。為了維護身分關係的安定性,戶政機關必須維持現狀,不能僅憑當事人的起訴狀或片面主張就進行撤銷或註記。因此,登記在判決確定前確實「不受影響」,必須等判決確定後,當事人再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撤銷登記(Cancellation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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