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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一、17 歲之甲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利用暑假到乙家具公司工讀,與乙公司訂定僱傭契約,擔任售貨員。乙公司因此授與甲代理權,讓甲以乙公司之名義販售商品。甲工作時勤奮,任職二週後賣出一套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沙發給丙,丙完成付款並取貨之後,乙公司之經理丁甚為高興,乃私自送給甲 1 萬元之紅包以資鼓勵。甲興奮之餘,返家將 1萬元之紅包轉送給法定代理人戊,戊才知悉甲去工讀並立即表示反對甲此二週以來與打工相關之一切行為,且將反對之意思告知乙與丁。試問:甲乙間契約與授與代理權之效力如何?甲乙丙之間法律關係如何?甲丁間、甲戊間送紅包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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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為「限制行為能力人(17歲)所為意思表示之效力」。

  1. 按順序分析,第一步檢視甲乙間「僱傭契約」(雙務契約),需討論民法第77條、第79條及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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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效力,涵蓋雙務契約效力未定、純獲法律上利益之單獨行為與契約、代理行為效力,以及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後之法律效果。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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