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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男之妻於數年前往生,甲有乙、丙、丁三子。乙男與戊女結婚,育有一女己。丙男與庚女結婚,育有一女辛。丁男已離婚,獨自養育其獨生女壬。去年 2 月乙因病去世,甲於今年 3 月病逝,丙於今年 5 月發生嚴重車禍而往生。甲病逝時留有遺產銀行存款新臺幣 3000 萬元,丁於知悉甲往生後依法拋棄繼承。試問:本題依據我國民法之繼承規定,甲遺留之銀行存款最終會由誰獲得?各分別獲得多少金額?(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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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在腦海中或草稿紙上畫出親屬關係圖,並依時間軸標記死亡順序。

  1. 第一步:確認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的繼承權人。甲於今年3月死亡,當時乙已先於去年2月死亡,故帶出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考點,己得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1/3);另丙、丁亦為繼承人(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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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複雜的繼承分配問題,核心考點包括:代位繼承之要件、拋棄繼承之效力及其應繼分之歸屬,以及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分割前死亡所生之再轉繼承。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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