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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男與前妻生有一子丙,乙女與前夫生有一女丁,甲乙經友人介紹而結婚,此後甲乙丙丁共同生活感情融洽,雖未收養,丙丁均稱甲乙為父母,丙丁互稱兄妹。丙丁逐漸長大成人,彼此扶持相守,成年後相戀。試問:甲乙丙丁間之親系親等為何?丙丁可否結婚?(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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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考點為「親屬關係的認定」與「近親結婚限制」。

  1. 依民法第967條至第970條規定,逐一界定甲、乙、丙、丁間的親系親等。特別注意姻親的定義(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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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民法親屬編中關於親系與親等之計算方式、姻親之範圍界定,以及近親結婚之限制條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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