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男與前妻生有一子丙,乙女與前夫生有一女丁,甲乙經友人介紹而結婚,此後甲乙丙丁共同生活感情融洽,雖未收養,丙丁均稱甲乙為父母,丙丁互稱兄妹。丙丁逐漸長大成人,彼此扶持相守,成年後相戀。試問:甲乙丙丁間之親系親等為何?丙丁可否結婚?(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考點為「親屬關係的認定」與「近親結婚限制」。
- 依民法第967條至第970條規定,逐一界定甲、乙、丙、丁間的親系親等。特別注意姻親的定義(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