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16 題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甲縣政府接受中央政府乙機關委託辦理國有土地及房舍更新開發計畫,並收到乙機關支付第一期工程款,以辦理先期規劃設計採購案時,甲縣政府應如何處理?
- A 不作分錄,僅於相關報表附註揭露該交易事項
- B 收到乙機關款項時應認列收入,支付承包商款項時應列業務支出
- C 收到乙機關款項時應認列收入,支付承包商款項時應列購建中固定資產
- D 收到乙機關款項時應認列應付代收款,支付承包商款項時應將應付代收款予以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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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收到一筆錢,但這筆錢的用途已經被指定要花在「別人的計畫」上,且最終成果也不歸該機關所有時,這筆錢對該機關而言,究竟是增加了自己的身家(收入),還是增加了一項「替人辦事」的義務(負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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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能準確辨識出這項交易的本質。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預算內收入」與「委託代辦(Entrusted Work)」的會計處理。當甲縣政府接受中央乙機關委託時,其角色僅為「代理人」,負責執行特定計畫並代為支付款項,這筆資金並非縣政府自有財源,亦不涉及其自有資產的增額。
代辦性質與負債認列
根據《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一致規定》,收到此類代辦款項時,應視為一種負債,以「應付代收款(Amounts Payable for Collection on Behalf of Others)」科目入帳。當後續支付給承包商時,實質上是履行代理義務、核銷這筆負債,而非認列為縣政府的業務支出或固定資產。若誤選 (B) 或 (C),則會錯誤虛增縣政府的預算規模,違反會計的真實表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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