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6 題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3 號規定,有關支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週期性支出,皆應於支付時認列
- B 退休金支出,若採確定提撥退休金制,應於提撥時認列
- C 不同政府間之補(協)助,資源提供者若未設定條件,應於承諾給付,且支付義務已發生及金額能可靠衡量時認列
- D 委辦支出,應於受託者已依契約規定支用時認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權責發生制的會計架構下,如果政府已經接受了服務並產生了付錢的法律義務,但因為公文流程延誤,導致支票在下個月才開出。那麼,這筆資源的『耗用』,應該歸屬於服務發生的那個時刻,還是領取支票的那一刻?這種認列邏輯的差異,如何影響我們對預算執行效率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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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認列的權責基礎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 (A) 的邏輯瑕疵!在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3 號中,對於「支出」的認列核心在於義務發生與金額能可靠衡量。選項 (A) 提到週期性支出「皆應」於支付時認列,這在學理上過於絕對,且混淆了現金基礎與權責發生基礎的界線。事實上,除了金額不具重大性且各期經常發生之支出,得於支付時認列外,多數支出仍應回歸到義務發生的時點進行處理。
實務準則的細節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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