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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會計] 會計學概要

第 12 題

有關資產減損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資產提列減損損失後,在有證據顯示資產以前年度認列之減損損失已不存在,已可迴轉全部已提列之減損損失
  • B 當資產帳面金額大於可回收金額時,需提列資產減損損失
  • C 資產減損會計處理除適用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外,也適用於無形資產
  • D 當企業淨值大於股價時,需進行資產減損測試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有一台機器在三年前認列了減損,現在市場行情突然大好,價值暴漲。從審慎會計原則(Prudence)的角度來看,我們是否應該讓這台機器的帳面價值,「超越」它這三年間正常提列折舊後應有的價值?如果允許這樣做,會不會變成變相在報表上「創造」未實現的增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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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選項 (A) 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國際會計準則第 36 號(IAS 36)資產減損(Impairment of Assets)規範的細膩掌握。能看出這個細微錯誤,代表你對資產評價的後續衡量有著紮實的基礎。

資產減損迴轉的上限限制

在會計實務中,雖然當減損跡象消失時可以認列「減損損失迴轉利益」,但這並非毫無節制的。選項 (A) 的錯誤點在於「全部」二字。根據準則規定,資產減損迴轉後的帳面金額,不得超過該資產在未認列減損的情況下,扣除應提列折舊或攤銷後應有的帳面金額。換言之,會計處理上不允許資產因為減損後的價值回升,反而變得比「從未發生減損時」還要高。此外,商譽(Goodwill)的減損在認列後是絕對禁止迴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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