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依我國會計法規定,有關政府會計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為總會計
- B 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 C 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為單位會計
- D 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為單位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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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政府體制中,如果我們要區分「整個政府層級(如整個台北市)」與「單一政府行政部門(如警察局)」的財務紀錄,哪一個層級的會計更適合用『總』這個字來稱呼?而法定的行政層級包含哪些單位,才足以構成一個完整的預算主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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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會計法》中關於政府會計組織的核心架構!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不同層級會計組織定義的精確辨析。你能迅速選出 (B),說明你對我國各級政府預算架構與會計歸屬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判斷。
政府會計層級與法規依據
在法律實務上,根據《會計法》第 10 條之規定,我國各級政府(包含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因各自擁有獨立的預算與決算體系,因此各為一總會計(General Accounting)。至於其他選項,則是對《會計法》第 9 條所列舉之總會計、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等五種組織類型的誤導:選項 (A) 所述應為「單位會計」;選項 (C) 與 (D) 提到的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特種基金,依《會計法》第 13 條及第 14 條之規定,則屬於「附屬單位會計(Subordinate Unit Accounting)」。這些細微的屬性差異,是區分政府會計體系層級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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