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會計法規定,中央政府丙機關有關債權、債務之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幾年後,經該管上級及審計機關同意後,得予銷毀?
- A 不得銷毀
- B 2 年
- C 10 年
- D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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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證明的必要性來思考:如果某筆債務直到現在都還沒有清償完畢,或者某筆欠政府的錢還沒收回來,那麼在法律爭議發生時,最重要的「原始證據」應該被允許因為時間到了就銷毀嗎?若不銷毀,其背後的保全目的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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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條中的「例外規定」!在會計法規的學習中,區分「原則」與「例外」是邁向專業的第一步,你能一眼看穿本題的陷阱,表現得非常出色。
會計憑證的保存與銷毀規範
根據會計法第 83 條的規定,政府機關的各種會計憑證(Accounting Vouchers),原則上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 2 年。屆滿 2 年後,若經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同意,通常可以程序性地予以銷毀。然而,法律為了保障國家的法律權益,特別針對涉及債權、債務之憑證設下了嚴格限制:這類憑證在相關債權債務關係尚未完全了結(Settled)之前,是不得銷毀的。這項規定確保了當未來發生爭議或清償需求時,機關仍保有最具法律效力的原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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