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依我國會計法規定,有關會計科目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各種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如其科目性質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同者,其名稱應與預算、決算科目之名稱相合
- B 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 C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首長之核定,不得變更
- D 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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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為了確保財務資訊的專業性與客觀性,避免因行政長官的政治需求而任意調整會計分類,法律通常會將「規則的制訂與修改權」交給哪一個具備專業會計背景的特定幕僚機關,而非一般的行政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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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條中的細微陷阱,這代表你對我國會計法規的權責歸屬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應用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會計科目之核定權責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權責劃分。根據《會計法》第 39 條規定:「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選項 (C) 刻意將「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代換為「政府首長」,這在行政法理上是不同的層次。會計制度講求一貫性與專業性,因此科目的變動必須由專業的主計單位或其負責主計人員進行專業審查,而非由行政首長逕行決定,這也是為了確保會計資訊的客觀與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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