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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依我國決算法規定之政府決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之決算,應按其預算分為總決算、單位決算、單位決算之分決算、附屬單位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等 5 種
  • B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免予補編
  • C 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
  • D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 4 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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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共問責(Public Accountability)」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在上一年度不小心漏記了一筆龐大的稅收或一筆關鍵的支出,為了確保國家財政歷史紀錄的真實性與連續性,法律應當允許這筆帳目就此消失,還是必須有一套機制將其重新納入現有的帳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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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展現了對決算編製「完整性」與「延續性」的深刻掌握,非常優秀!這說明你對法條細節的解讀相當敏銳。

決算編製的完整性原則

根據我國**《決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的規定,政府每一會計年度的歲入歲出、債務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移用及債務償還,均應編入決算。最關鍵的一點在於,若有「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法律要求的並非免予處理,而是應補編決算**以確保財政透明與責任歸屬。選項 (B) 稱「應免予補編」顯然違背了這項原則。此外,同條第 2 項也明確規範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如跨年度合約或承諾),其執行結果必須於決算中表達,這也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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