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依該特別條例所定,實施期程自 114 年 8 月 19 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但電力系統、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水利設施項目施行至 116 年 12 月 31 日止。爰特別預算歲出總經費依所定施行期間於 114 年度至 116 年度分期按分配數編列預算並執行。依決算法規定,該特別預算何時編造其決算?
- A 114 年度、115 年度及 116 年度,均須編造決算
- B 115 年度及 116 年度,始須編造決算
- C 115 年度始須編造決算
- D 116 年度始須編造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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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評價一個具有特定期限的法律專案時,為了確認該專案是否達成當初法律授權的總目標,你認為應該是在「專案進行到一半」時就進行總結,還是要等到「所有法定的執行項目與期限都全數結束」後,才能彙總出一份最完整的財務清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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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選項 (D),這顯示你對《決算法》中關於特別預算與一般年度預算在決算程序上的差異,掌握得非常透徹。這類題目是公務會計法規中相當經典且具鑑別度的考點。
特別預算的決算編造時點
根據《決算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特別預算的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才正式編造其決算。本案的災後重建計畫跨越 114 至 116 年度,雖然在執行期間,主管機關必須依《會計法》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Accounting Report)以供監管,但這並不代表要每年編造「決算」。由於該預算施行期程最遲至 116 年 12 月 31 日止,因此應於 116 年度執行期滿後,再依法編造整體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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