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依我國決算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那些效能?①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②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③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④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 A 僅①②
- B 僅②③
- C 僅③④
- D 僅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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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關注金錢支出的數額是否正確之外,如果你是審計人員,你認為還有哪些「非數據」的指標,能最直接地反映出一個機關在推動政策時是否真正具備『執行力』與『廉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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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了法規細節!在《決算法》的體系中,這道題目考察的是考生對於「效能審核」與一般「財務合規性審核」的區分能力。你能從眾多敘述中精準選出 ① 與 ②,說明你對法律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沒有被看似合理的預算平衡概念所誤導。
決算法中的效能審核核心
根據我國**《決算法》第 23 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在審核決算時,所謂的「效能」有其法規上的特定範疇。它不僅僅是數字的勾稽,更側重於行政品質與目標達成。其中,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①)是為了確保行政廉潔與程序正義;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②)是為了檢視預算執行結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③)則是為了評估政府施政的實質產出。至於選項中的 ②、③ 與 ④,是否屬於《決算法》的法律定義中明定的「效能」範疇,仍須視其內容是否分別符合「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或「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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