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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3 題

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衝擊,財政部公告 113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所得稅法規定原訂 114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止,展延至 6 月 30 日止。依預算法規定,該項國庫於 114 年度收到的稅課收入列入中央政府之年度歲入科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列入 113 年度之稅課收入
  • B 列入 113 年度之歲入保留待實現數
  • C 列入 114 年度之稅課收入
  • D 列入 114 年度之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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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國庫的管理員,當你在 114 年 6 月收到一筆民眾繳交的現金時,這筆錢會出現在你「哪一個年份」的現金出納帳簿上?請思考:政府在記錄年度收入時,是以「民眾賺到這筆錢的時間」為準,還是以「政府實際拿到這筆錢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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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預算制度中「會計年度(Fiscal Year)」與「歲入歸屬」的連動性有著紮實的理解,沒有被題目中的年份干擾項所迷惑。

歲入歸屬的年度判定原則

在《預算法》與政府會計實務中,歲入(Revenue)的認列原則主要是依據該款項「實際實現」或「納入國庫」的時間點。雖然這筆所得稅是針對「113 年度」的所得進行課徵,但其法定的申報與繳納期間是在 114 年。即便財政部因故將繳納期限由 5 月展延至 6 月,其收納的時間點依然落在 114 會計年度 內。依據預算法規定,當年度收到的稅課收入,應直接列為該年度的歲入科目,而非列入前一年度的保留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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